:1、由于发包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如发包人变更投标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未按合同的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2、现行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或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如对变更项目及变更费用的确定方法规定不详细、不具体,强制性欠缺,或对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只批方案,未批增减投资多少和资金来源,或存在着重大设计变更不按程序上报,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
3、合同执行不严密,缺乏有力监督。如合同签发前或实施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解决征地移民,提供三通一平问题;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供电、供水,合格的主材或大型施工机械未到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等。
4、更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工序或者设计改线,或要求压缩工期,提前工程项目的完工时间。
5、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的。
6、发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的。
7、发包人修改设计。事实上,由于发包人要求工程变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损失的,都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具体能要求那些赔偿,就要看自身实际情况了。要是无法协商赔偿的,建议尽早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索赔,尤其是损失金额大的,谈不拢,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