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现在这个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效力的,具体是传统上认为有如下方面:
第一,故意内容不同,合同诈骗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欺诈只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合同效力是无效还是可撤销不同。
第三,是否通过履行合同而实现不同。笔者认为,非法占有和谋取不当利益,有时也交织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故意内容、行为手段都没有质的差别,合同诈骗只是一种情节严重的
合同欺诈行为,因而将其纳入刑法领域:如前文所说,合同效力问题也不应看作两者区别之标准。两者的区别仅在于
民事行为能力和
刑事责任能力构成条件不同,以及诈骗数额是否达到刑法的规定标准。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