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
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
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
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