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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情形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2.12.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的特别说明,以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是会作出判断,如果此时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之内,那么此时就不会受理。不过此时并不是说纠纷就得不到解决了,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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