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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劳动纠纷管辖

更新时间:2023.01.09

1、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只要约定符合此规定就有效;反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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