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
物业费收取标准
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新建普通住宅物业销售时,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
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物业买受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二、后期物业费收取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
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