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流程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破产企业。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
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予以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
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