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三、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
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
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鉴定。
停工留薪期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
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