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一种确定的事实状态,不必有人主张其无效,也不必确认其无效,其本身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2、对合同是否无效有争议的,当事人有权主张其无效并加以确认。
3、不只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
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而不仅仅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才有权行使。
4、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一般来说,没有权力主张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也不能主动
宣告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纠纷的民事纠纷性质,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能随意
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该无效合同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否则,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没有原告的资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即使发现了某个合同为无效合同,也不能主动宣告该合同无效。
5、行政机关在一定的场合下,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由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自己来确认合同无效,还是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理或仲裁,或者请求其他主体以仲裁人的身份确认合同无效,都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如果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合同纠纷进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则可以以中间人的身份对纠纷进行调解,并对合同是否无效作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