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