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
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