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非
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行为,一般都按照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来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可以构成
交通肇事罪,其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也包括非机动车辆;另外交通肇事罪属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当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把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例如,行为人驾驶自行车违章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突然横穿,致使过往汽车紧急刹车而相撞,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一方面,该非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了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该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的危害。这完全符合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因此,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