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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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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与机动车驾驶人一样,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定为过失或者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是不妥当的。因为骑自行车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致人伤害或者死亡,是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生的,这是一般的伤害罪和杀人罪所不具有的特征,而与交通肇事犯罪的特征相吻合。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自行车骑行人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也就不具有一般的伤害罪和杀人罪的性质。所以,在骑自行车实施交通行为时,只要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也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有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的,缓刑不会被撤销。《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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