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
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
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
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
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
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
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
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上述内容就是对问题解除保全法院是否应出具裁定书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