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38年5月26日生,住XX乡。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住XX乡。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包括生活费、医药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的亲生父亲。被告有一儿一女,由原告和原告妻子抚养成人。三年前原告妻子去世了。三年来,原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先患胃穿孔病,好转后又患骨质增生病。骨质增生病好转后,现又患淋巴瘤增生。原告为治病花光所有积蓄,被告在珠海市收垃圾,一直对原告不尽赡养照顾义务。原告一人在家,生活很难自理,打被告电话打不通。原告为此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某
201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