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而未履行的,不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