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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5000万会坐牢吗

2020-01-03 27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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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民间借贷其实它并不属于一个刑事纠纷,它的本质就是一个欠钱不还的民事纠纷的行为,因此不会有属于刑事力量的一个责任介入。但是前提是所借或者对方所借的金额不过量,如果你借贷了巨额款项但是自身却没有偿还这笔金额的一个能力又或者欠债方根本没有打算去偿还这笔钱的话,欠债方任然会因为所欠的这笔巨款而构成诈骗罪。其次,当借出钱款的那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欠钱方偿还所欠的款项,当然这必须是在借出钱款的那一方手中握有对方向他借钱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并不会判处欠钱的那一方坐牢或者是其他的处罚,而是会要求欠钱的那一方归还所欠金额给借出钱款的那一方。当然这个是有前提,前提就是欠钱的那一方当事人被法院有能力偿还并且愿意偿还所欠金额给借出钱款的那一方。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欠钱那一方的当事人有能力偿还其所欠金额给借出钱款的那一方,但是欠钱那一方的当事人拒不偿还金额,与此同时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裁定也不理不睬,这个时候会被认为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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