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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11

1、特定项目用地减免。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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