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