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环保机构就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对行政调解要求行政复议或者以环保机构作为被告
提起行政诉讼。
2.《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字〔1992〕1号)函解释,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