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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行政不作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
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行政不作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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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保部不作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这个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内容: 1、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5、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财政行政审批项目有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此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等。 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1、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控、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公告、监听证、公告、监控、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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