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本案争议的
核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如何把握破坏生产经营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如何理解民事自助行为在阻却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中的作
一、澄清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几个误区
(一)目的犯抑或是行为犯
对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目的犯还是行为犯的争论,缘起于刑法条文中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表述,即“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是属于犯罪目的还是犯罪动机笔者倾向于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
主观目的为何。理由如下:首先,从法益的侵害程度来看,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法益是具有经济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秩序,因此无论有没有犯罪目的,都不会影响
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其次,破坏生产经营罪中规定的“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虽然出现了目的两字,但通常来说,一个犯罪只有一个目的,而
犯罪目的相同的情况下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而更符合动机的特征而不是犯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