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因网签合同具有公示效力,如果已经进行了网上签约备案,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与第三人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已经经过网签的合同应当优先,买受房屋的第三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赔偿损失。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