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关于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赔偿协议问题解答
申诉人:马勤玉,男,汉族,**岁,系**市茂盛工具公司职工,住**镇老街**号。电话:
被诉人:**市茂盛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AAAAA,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沙家浜镇。
仲裁请求:
一、由被诉人承担
经济补偿金7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3年到茂盛工具厂上班,从事专业的拉丝工作,合同每年一签,合同约定每月保底工资是1000元,到了2009年6月30日,被诉人关闭了拉丝车间,要求申诉人到另一个车间参加劳动,可是申诉人根本不会操作,无法适应新的工种。因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发生了的变更,改变了原有工种,造成了
劳动合同中止。
根据国家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新的工作,经过培训也
不能胜任工作的,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现在申诉人在公司已经工作了6年,应得到7个月的平均工资。即7*1000元=7000元的补偿金。在签定劳动合同后,被诉方一直没有给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建立用工关系,必须要签定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原劳动部《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中止劳动关系。至此,被申诉人与申诉人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予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员会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常熟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马勤玉
二00九年七月G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