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
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