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
所谓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
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此外,债权、
商标使用权、商号使用权也可作为合伙人的出资。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出资种类是随着合伙的不断发展而愈趋丰富,也反映合伙代表了较高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合伙的出资,就构成了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而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