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退休规定是: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