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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干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司、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都能够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 2、工人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工人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岁,女年满五十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限定也适用于工作要求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岁,女年满四十五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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