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
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
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
收养、
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韶关市仲裁申请书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