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效力包括: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
《
企业破产法》第107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108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109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
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