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后,对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授予条件的结论”有异议,该如何救济呢?《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6项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部分规定了救济途径:请求人认为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更正请求。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更正请求,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请求更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应当成立复核组,对原专利权评价报告进行复核,作出复核结论。
另,《专利权评价报告》不为行政决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作为参考,归根结底其只具“参考性”,不具“强制性”,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请求更正复核后的结论)并不具有直接否定专利授权的效力;对于有意义的专利授权,即使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得到了不客观的结论也否定不了它的专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