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为民间借贷作担保的表现形式
出借人一般处于强势地位,租赁合同有时仅保留在出借人手中,借款人没有留存任何证据,甚至租赁合同的个别条款、起止期限、
合同签订日期、租赁人都是空白的,借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填写相关内容;租赁期限一般较长,往往达到法律规定的租赁最长期限20年或超过此期限;租赁费的支付方式表现为一次性支付,实际以借款来代替;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一般以暴力手段强行占用借款人的房屋。
二、以租赁合同为借款合同作担保的行为对借款人、其他债权人及法院执法潜在的危害
1、对借款人利益的损害。借款人为了得到急需的资金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其被迫
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房屋甚至是唯一住房交由出借人占用、使用。出借款人利用租赁合同的优势地位,并辅以暴力手段可能致使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一旦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出借人就会强行占用借款人的房屋,造成借款人流离失所的状况。
2、损害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利益。出借人利用了“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对借款人的房屋实际占有,企图达到实现其自身债权,而又阻碍其他权利人实现债权的目的。当借款人无其他财产时,出借人的行为势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的利益。
3、妨碍法院执行。出借人凭借租赁合同长时间占用借款人的房屋,法院很难将该房屋拍卖、变卖,从而造成执行不力,司法权威受损的局面。
三、法院在执行阶段是否有权对于租赁合同进行
实质性审查?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法院执行机构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有无实质性的审查权?
一种观点是,对租赁合同的
合法性审查应通过审判的方式体现,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对现有的诉讼秩序构成破坏,所以法院执行机构无权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另一种观点是,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希望上面对租赁合同可以做担保吗的解答对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