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扮演着类似于中介的角色,它代收网络交易中的相关费用,使网络消费变得更加快捷,便利。可正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断壮大,其隐藏的许多问题也不断显现,间接或者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现状
在中国,最常见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如今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交易平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概有如下几个发展特征:
1.业务量迅速扩张。在2010年6月,《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出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非金融机构从事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等服务的准入和管理。于是在2010年第三方支付规模达到1万亿元,2011年则超过2.1万亿元,而到了2012年,市场整体交易规模更是突破10万亿。其中银联商务约占市场份额的45.9%,支付宝排名第二。在2011年5月18日,央行向支付宝、拉卡拉、快钱、汇付天下等27家企业颁发了业务许可证。同年8月31日,央行颁发了第二批13张第三方支付牌照;2011年12月31日,央行再次颁发了61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到2012年共101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获得经营牌照。
2.业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在网络交易中,第三方的业务覆盖面十分庞大。我们可以利用带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移动与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支付、互联网支付等。而随着用户的需求向多样化方向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类型已经开始向多种金融增值服务方向发展,例如结算、信贷、供应链等。现如今,智能手机与3G网络的广泛普及,移动支付市场已经日趋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方向,拥有巨大的市场。
3.相关的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蓬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将对此进一步拟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实施具体细则规范了申请人的各项条件、申请的内容和各项义务,指导了各类支付平台规范展开各项业务,尤其对预付卡的发行受理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做了具体的指引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合力协作拟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平台进行切实有效的专项检查,推动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稳定发展。
二、
消费者权利在第三方支付中面临的新问题
第三方支付虽然发展迅速,但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损害
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主要方面有以下几点:
1.消费者信息暴露在网络中,隐私保护问题严峻。现在,网络上想进行交易,消费者可能需要提供自己的包括姓名、职业、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号码等各方面私人信息,而用户提供了这些信息后,立马就面临着被泄露的风险。比如,有些资料获取者可能用此进行交易,向一些推销商提供用户信息。另外对用户的电子邮箱推销广告的行为比比皆是。同时,虚拟网络中的资料可能遭到大量复制,从而用于欺诈、盗窃等非法活动中。
2.利用网络欺诈的手段更加多样化,隐蔽化,消费者更难以识别。网络中的第三方交易由于交易双方都处于虚拟网络中,因此消费者没法对卖家进行身份核实。有些人就利用网络商业机会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在骗取消费者缴纳各种费用后消费者所得到的可能是与网上显示出入很大的购买品,甚至有些消费者在缴纳完费用后,假的商家就携款离开了。目前我国的虚拟域名申请的审查制度还不完善,这为一些非法的网页制作者进行欺诈行为提供了法律漏洞。
3.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资金的滞留,资金去向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商品时,在尚未确定货物已到时资金其实已经划归到第三方账户下,也就是说此时是第三方保管着资金。而如今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的人数较多,交易量较大,从而导致第三方所拥有的滞留资金额可能十分巨大,这就引发了资金滞留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第三方可能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用此资金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给消费者资金带来很高风险。而如今第三方机构良莠不齐,有些非法机构甚至出现获得资金后携款潜逃现象。资金去向一旦出现问题,随之而来的将是一系列的买卖纠纷,消费者权益将得不到保障。
4.我国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
消费者保护法存在欠缺。通过对于欧洲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政策的研究,可以看出欧洲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授权、登记、撤销、业务范围、资金安全监控、事件披露等问题上有很细致、很规范的法律约束。而中国目前在这个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善,可以引用的只有《电子签名法》《支付清算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些法律对于从事此业务的机构性质、资质与注册资本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而具体的操作性规定仍在制定中。
三、第三方支付中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第三方支付的金融监管,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质量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其已经具有一些银行的特征,但是我国目前的第三方监管十分松散,没有规范的管理法则与专门的法律来进行管理约束,加强金融监管势在必行,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明确监管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第三方支付可以说是金融行业的一种衍生,涉及了IT信息行业和银行业。其中在银行的滞留资金安全需要由银监会对涉及银行进行业务监管,防止第三方非法使用滞留资金r涉及到互联网信息的部分则需要信息产业部负责协助监管,对于虚假网络信息给予彻查,删除r另外交易中买卖双方使用的可以说是一种虚拟货币,这应该由中央银行进行统一的规定与管理r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设立、监督则需要工商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查,对于没有支付能力、信用能力低下的公司立刻撤销。在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交叉管理,既需要明确的分工,又需要相互之间配合,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没有死角,都能得到妥善解决。2.明确监管对象,建立立体的监管制度。各监管部门首先需要确定各自监管对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终端即卖家需要进行严格筛选与准入机制,以防不法分子趁机获利;同时,第三方支付为洗钱行为提供了特殊便利,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的账户监控,发现问题能够迅速冻结开户银行资金,并进行网络的实时监控。而对于客户资金的监管则是重中之重,要严格区分客户资金与第三方平台资金,禁止第三方公司对客户资金随意挪用,进行其他投资行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机构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弥补这种不对称,第三方公司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财务报告、日累计交易金额、实施风险提示、风险预警、强制准备等措施。
3.明确准入门槛,在动态监管过程中淘汰不合格对象。研究欧盟和美国的第三方平台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发达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着明确的门槛设定。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就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设置了严格的进入门槛,并实施了针对性的业务许可,欧盟《2000/46/EC指令》《2007/64/EC指令》《2009/110/EC指令》等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而我国暂时对于第三方机构的准入制度尚不完善。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对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不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该及时要求其退出市场,从而保证第三方机构的整体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保证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加强网络支付安全
隐私问题是网络中交易的一大特点,区别于一般的商业交易,在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难免会提供给第三方支付机构,这样消费者的隐私就存在被泄露的风险,因而,第三方对于消费者信息的征集与收取必须经过其本人同意。而对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与第三方勾结,私自转卖或者泄露消费者信息的买家,国家法律应该对此有明确严厉的惩罚措施。同时,支付平台有义务加强安全技术开发,并加强与银行系统的合作,共同弥补技术漏洞和黑客的攻击,防止消费者信息的泄露。
1.一方面为了相关部门监管执法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当消费者
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律保障,法律部门应该为第三方平台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专门制定相应规定,全面的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而第三方交易如此盛行,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也很有必要,负责处理包括第三方支付在内的相关金融服务投诉,解决金融消费纠纷。
2.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的教育也必不可少,使每一个消费者熟悉第三方支付的业务流程和风险,让消费者可以在交易时有较高的自我保护意识,初步具有甄别网络虚假欺骗的能力。
(三)通过金融创新来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
我们可以以支付宝的发展创新历程来说明创新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支付宝最初主要是向淘宝用户在网上交易时提供担保服务。它采取了实名认证、数字证书、支付盾等方式来完善第三方担保和信用评价功能,很好地解决了网上交易的信任问题,使支付宝深入人心,2004年,支付宝作为独立法人,脱离淘宝网,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告成立;支付宝的业务与淘宝网的业务正式剥离,从买卖交易中脱离,更公正的进行第三方交易担保,并开始向在线支付平台转变;自2006来,支付宝为了应对大量资金沉淀问题,委托工行对客户交易进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的办法,并每月发布托管报告。这种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举措,很好消除了各方的质疑。
在以后的第三方平台支付中可以提供实名认证,类似于网络微博中的实名认证,实名后银行可以更好地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而实名认证可以更好的追查进行了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商家,有关部门可以更方便的监督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另外,应该定期在网上公布第三方的信用指数,方便消费者了解自己选择的交易对象,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网上交易个人信用档案,定期公布,相关监管部门对存在可疑的交易进行及时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