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
5、事实和理由
6、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
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