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8.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