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行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甘肃省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农村
养老金计算方法发放标准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制度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的实施要求。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区)级财政统一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30元。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政府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0元、20元、30元、40元的补贴,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50元的补贴,对选择15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补贴,对选择20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70元的补贴;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政府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20元的补贴,对选择500元至10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25元的补贴,对选择15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选择2000元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补贴。
第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七条对城乡居民中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缴费特困群体,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城乡居民中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为其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条中央、省、市、县(区)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县区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第十二条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