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
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企业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二十条企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企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