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
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