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
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
主体违法:当事人是
无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民法典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二)后果
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时,担保人免责;担保人有过错时,承担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时,债务人与担保人
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
二、无效担保确认的法律依据
无效担保的确认是指具有确认权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已经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一事实予以确定和认可。无效担保的确认,对先前订立的担保合同有约束力。对担保
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确认,必须依法进行。确认无效担保的法律依据是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的准绳,只有把握这个准绳,担保合同无效的确认才能准确、合法。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
1、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直接法律依据。我国对担保的主体、内容和客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担保合同无效的确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法律依据。我国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