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