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
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
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
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
(3)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二、离婚协议发生效力后能否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协议离婚后双方已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法律后果,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任何一方均应予以遵守,全面履行。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中的一方因反悔想
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可以在男女
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
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