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行为或法律规定,不改变合同主体而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
合同变更蕴含着一个前提,即原合同关系的成立且有效。如果原合同关系不存在,则合同的变更就丧失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2、合同内容发生非要素的变化。
合同变更,顾名思义,
合同的内容需发生变化,包括对合同条款的修改与补充。修改是指对原合同条款的改变,补充是指在原合同中增加新的条款。在补充的情形下,尽管原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但增加了新的合同条款,所以原合同依然发生了变更。
对于变更的要求,前已论及必须是不改变合同同一性的非要素变更,否则就属于合同更改而非合同变更。一般而言,
合同标的物种类的更换、履行条件的变化、价款的增减、期限的提前或延长等变化都属于合同变更。
3、合同变更本身的明确且有效。
法定变更或裁判变更当然具
有法律效力,此处变更的有效性专指依协议变更的情形,由于协议变更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与新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规则相同,合同变更首先应当具备明确性要求,其次,应当满足相应的生效要件。
对于明确性要求,我国民法典有直接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