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
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
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一条、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