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与分公司性质相似,一般人很难分清。但分析《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作为建设施工的子公司是不能延续使用母公司的资质的。也就是说作为子公司必须具有自己的施工资质方可
签订施工合同,具体开展施工行为。否则签订的施工合同就会无效。但分公司则不同。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均有公司来承担。因此分公司可以使用公司的建筑资质,其签署
合同的效力覆盖公司,因此分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不适用《关于审理
建设施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分公司完全可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