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期间比债务期限短,如果是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间就按照担保期间进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3.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4.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
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5.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