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质量的约定。
2、商品房交付的约定。
3、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的约定。
4、取得产权证时间的约定。
5、不能取得贷款如何处理的约定。
6、关于物业的相关约定。
《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0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
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