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原则上由担保
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以及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
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