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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是多少

更新时间:2022.03.25

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30—2元/平方米。 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原空闲土地使用费) 含义: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补偿城市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的费用。 收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拨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的若干规定》(新政发〔1992〕65号)第三条“国家建设征(拨)用城镇规划区内的空闲地必须收费”。第四条“城镇规划区内的旧城区改造或房屋改建时,其地面附着物(含房屋、树木及其它设施),按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补偿。其土地按空闲地标准收费”。 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21〕500号)附表一第五项第1款第 (2)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30—2元/平方米”。 收费标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区分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每平方米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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