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赔偿。
2、农村耕地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一般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4、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