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案件仲裁阶段应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管辖。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案件法院诉讼阶段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当事人对
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观点是不妥的。
3、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